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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朴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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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的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为保障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调查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其后续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为此,兴宁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委托广东朴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兴宁市宁新街道2-04-17地块(局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现调查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地块概况
兴宁市宁新街道2-04-17地块(局部)位于兴宁市宁新街道大岭村,地块中心经纬度坐标为E115.75015677°、N24.13690068°,占地面积9665.11 m2;地块东侧为村庄、农田,地块南侧为住宅小区,西侧为村庄、农田,北侧为村庄、农田;本调查地块于2015年11月被收储,收储后一直处于未开发利用状态。
二、地块现状、历史和规划
本调查地块用地性质为城市建设用地,地块现状为荒地及西南侧部分硬化区域;地块历史一直为农用地,不存在工业生产活动。本调查地块相邻地块历史及现状:地块东、西、北侧一直是村庄、农田,南侧以前是农田,后建设为鸿贵园住宅小区。本调查地块历史及现状均不涉及工业生产加工、工业废水储存处理、工业固废储存处理处置、规模化养殖等活动,项目地块内历史及现状不涉及潜在污染源。本调查地块历史及现状均不涉及工业生产加工、工业废水储存处理、工业固废储存处理处置、规模化养殖等活动,项目地块内历史及现状不涉及潜在污染源。本调查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主要为村庄、住宅小区,对本调查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
三、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结果
本调查地块历史沿革清晰,地块原为宁新街道大岭村集体用地,于2015年11月被兴宁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收储,收储后一直处于未开发利用状态,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本调查地块历史上原为农用地,历史及现状(一)不涉及工矿用途、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工业废水污染,(二)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三)不涉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或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四)不涉及规模化畜禽养殖,(五)不存在历史监测数据表明项目地块有污染风险,(六)不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如小作坊加工、外来污染土壤转运至本地块等,(七)现场调查未发现地块明显污染迹象,(八)地块周边对本地块存在污染风险的可能性很小。项目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根据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意见联系黄工15907536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