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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朴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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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的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为保障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调查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其后续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为此,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广东朴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MXG2023-003梅县区新城办规划60米道路北侧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现调查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地块概况
MXG2023-003梅县区新城办规划60米道路北侧地块位于梅州市梅县区广梅北路192号(E116.09953660°,N24.30158406°),面积为2462.00m2;地块北面为程江,南面为居民区,东面为居民区,西面为居民区。
二、地块现状、历史和规划
本调查地块现状主要为城市用地。1987年成立的主要经营矿山机电设备安装维修的广东省梅县矿务局机电维修安装公司使用调查地块为经营场所。1990年5月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原来的人员、技术设备和场地条件的基础上成立广东梅县矿务局除尘设备厂,主要经营除尘设备的生产安装维修。1992年10月,广东梅县矿务局除尘设备厂更名为梅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2002年广东省梅县矿务局机电维修安装公司因省属煤矿关闭而破产倒闭,同年转让给梅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2013年,梅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搬迁至新厂房,旧厂房停产闲置至今。
本调查地块相邻地块历史及现状:地块北侧一直为程江,地块南侧、西侧和东侧一直为居民区。
地块规划为公园绿地(G1)和二类居住用地(R2)。
三、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结果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5月。项目组通过资料收集和审阅、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目标地块及其周边进行了详细分析和污染识别。
本调查地块有过环保设备的生产加工历史,生产工艺不产生工业废水和废渣,不涉及液态原辅材料、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存储和装卸;从未发生污染事件;无地下储罐、储槽;本地块内不涉及变压器、放射源。
本调查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主要为居民区,对本调查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很小。
根据收集到的卫星地图,同时结合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结果,可以基本确定调查地块的历史使用沿革。根据污染识别显示,地块内历史上有进行机械设备的生产加工,在设备生产以及车辆运输中可能存在油品跑冒滴漏情况,一旦泄漏渗入土壤和地下水中,可能引起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因此,在土壤污染识别工作阶段识别出本地块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时需将石油烃(C10-C40)作为本调查地块的特征污染因子。
综上,需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初步调查。
四、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二阶段调查结果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6月~8月。
地块内共布设4个土壤监测点位,检测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45项基本项、pH、石油烃(C10-C40)。
地块内共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检测指标包括:pH、氨氮、氯化物、硫酸盐、硫化物、铜、铅、镉、镍、砷、汞、六价铬、锌、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石油烃(C10-C40)。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本地块土壤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标准筛选值;地下水检测指标除点位S02的氨氮由于周边居民区的人类活动影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限值,其他检测项目均未超出标准限值。由于氨氮非本调查地块的特征污染物,且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故不需要开展地下水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五、初步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MXG2023-003梅县区新城办规划60米道路北侧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二类居住用地(R2)的要求,无需进入下一阶段地块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相关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根据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意见联系黄工15907536770。